國家公園禁止行為的罰則差在哪?採折花木和進入生態保護區不是同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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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不是一條通用金額。先對行為落在第13條哪一款,或是不是第19條的進入許可,再看第24條到第26條的規定。

國家公園禁止行為的罰則差在哪?採折花木和進入生態保護區不是同一條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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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公園裡採一朵花、把車開離規定地區、或沒有許可走進生態保護區,社群常被說成「都是罰一千元」。國家公園法沒有用一條罰則涵蓋第13條全部款次。要先對行為落在哪一款,或是不是第19條的進入許可,再讀第24條到第26條。

先講答案。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國家公園法,修正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8日。第24條只處理違反第13條第1款: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6條處理違反第13條第4款至第8款,或違反第19條等規定,處一千元以下罰鍰。第25條處理的是另一串條文,包括第13條第2款、第3款,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另有刑罰。三條的用字不同,本文不把它們合成一個金額。

這頁回答什麼

這頁只做條號對照:第13條的禁止行為、第19條的進入許可,分別落到第24條、第25條或第26條的哪一句。生態保護區和一般步道怎麼分,見進國家公園都要入園證。入園、入山怎麼申辦,見入山入園申請。本文不重寫申請步驟,也不是你這一次行為的法律意見。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先把你打算做的事寫成具體動作(例如採折花木、任意拋棄污物),再對第13條的款次,不要先問「在國家公園會罰多少」。

第13條:區域內禁止的行為

第13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條文用「禁止」,這一條沒有寫「經許可得為」。第8款把「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留給主管機關。空拍、寵物或其他事項是不是落在第8款,要看該主管機關的禁止規定,本文不代填。空拍的另一頁見空拍機能帶去國家公園嗎,那一頁不能代替第13條第8款的認定。

第14條到第19條不是第13條的罰則表

第14條第1項規定,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溫泉水源之利用;廣告、招牌或其類似物之設置;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以及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第13條的八款和第14條的十款是兩份清單。官方未在這兩條寫:拿到第14條的許可,就可以做第13條禁止的事。

第16條規定: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分區不同,第14條那些行為不是同一套「申請了就可以」。

第17條規定,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引進外來動、植物;採集標本;使用農藥。

第18條規定: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19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罰則對到哪一條

第24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到的是「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不要把這條的刑度套到採折花木或丟棄果皮。

第25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3條裡被第25條點名的是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第三款污染水質或空氣。第25條同時點名第14條第1項的部分款次、以及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它不是「只罰狩獵和污染」一句可以說完的範圍。什麼情況叫做「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條文沒有另給定義。官方未說明的個案標準,本文不補。

第26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採折花木(第四款)、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第五款)、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第六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第七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第八款),以及違反第19條未經許可進入生態保護區,都在第26條這個「一千元以下罰鍰」的句子裡。第26條沒有寫第24條那種有期徒刑。

第24條寫的是「罰金」。第25條前段與第26條寫的是「罰鍰」;第25條後段在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時寫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條文用了不同的詞。本文不另做罰金與罰鍰的法律解釋,也不把「一千元」換算成其他幣值寫法。條文寫一千元,就記一千元。

第2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罰則條文之外,還有回復原狀或賠償這一段。本文不估算賠償金額。

第27條之1規定:國家自然公園之變更、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

判斷步驟

  1. 確認地點在國家公園區域或國家自然公園。第27條之1讓國家自然公園的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的規定。園區外不在這幾條的文字裡。
  2. 若是進入生態保護區而沒有管理處許可,先對第19條,罰則句子在第26條。分區怎麼查,回到既有的入園證那一篇,不要用園名代替分區。
  3. 若是第13條的行為,對款次:第1款走第24條;第2款、第3款走第25條;第4款至第8款走第26條。
  4. 若是建設、開墾、採集標本、興建設施這類,改對第14條到第18條,再看第25條或第26條點名了哪一款。不要全部丟進第26條。
  5. 現場告示若另有禁止事項,回到第13條第8款:那是「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告示的內容以該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什麼時候停下來

你要的是「我這個行為會不會被罰、會罰多少」的個案結論:這篇只複述條文對照,不提供個案判斷。條文給的是「以下」的上限或刑度範圍,不是單一宣告刑。

條文、修正日期與你出發前重新打開的法規資料庫不一致:以你打開的那一版為準,不要用這篇文章的抄錄代替。這次讀到的修正日期是民國99年12月8日,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是民國115年9月11日。

已經發生火勢、有人受傷,或你認為危及生命安全:這篇沒有通報順序,也沒有滅火或急救步驟。離開危險位置,聯絡現場管理人員,並改看山難通報與緊急自救。不要留在現場對條號。

資料庫上的日期

查核日為2026-09-22。國家公園法頁面所示修正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8日,法規類別為行政、內政部、國家公園目。法規資料庫寫明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於完成整編後下週五上線;這次讀到的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115年9月11日。同一頁寫: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資料庫並寫,本網站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若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只採用該全部條文頁所載的現行條文。立法過程中的修正草案不是這次讀到的現行條文,本文不引用草案裡的金額。

常見問題

沒有許可進入生態保護區,是第24條還是第26條?

進入生態保護區應經許可,是第19條。第26條把違反第19條列在「處一千元以下罰鍰」的句子裡。第24條的文字只寫違反第13條第1款。

採折花木會不會適用第24條的有期徒刑?

採折花木是第13條第4款。第24條點名的是第1款。第4款至第8款在第26條,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不要把第1款的刑度套到第4款。

條文寫一千元,是不是新臺幣一千元?

這次讀到的第24條、第25條、第26條寫的是「一千元」,沒有在這三條寫「新臺幣」。本文不另換算幣別或單位。

第8款能不能用來禁止所有沒寫進前七款的行為?

第8款的原文是「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它有「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這幾個字。本文不把沒有看到主管機關禁止規定的行為,自行算進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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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國家公園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2
    • 修正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8日
    • 第13條禁止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木、加刻文字或圖形、任意拋棄污物、車輛開進規定以外地區,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 第14條列出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經管理處許可得為的行為;第16條規定這些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1項第1款及第6款經許可者外均應禁止
    • 第17條、第18條規定特別景觀區與生態保護區內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設施的許可或禁止
    • 第19條: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 第24條:違反第13條第1款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25條:違反第13條第2款、第3款及所點名的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26條:違反第13條第4款至第8款、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7款、第8款、第10款或第19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 第27條規定依第24條至第26條處罰者應回復原狀或賠償;第27條之1規定國家自然公園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規定
    •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115年9月11日;資料庫不提供法律諮詢,與主管機關公布文字不同時以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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