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留區和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差在哪?保留區要另經許可
步道名稱出現保留區時,先分自然保留區還是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兩套許可規定不同,不能用園名代替條文。

地圖或步道名稱同時出現「保護區」「保留區」時,很容易把國家公園入園的經驗套上去:看得到路跡、聽過入園,就當成同一張許可。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自然保留區,和國家公園法的生態保護區,不寫在同一部法、也不由本文併成一個窗口。
先講答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6條第2項規定: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是另一條:國家公園法第19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頁寫,申請進入該署管轄自然保留區,請使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各地方政府管理之自然保留區,請逕洽縣市政府。
這頁分的是哪兩件事
這頁只處理自然保留區的進入許可,以及它和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許可為什麼不能看成同一件事。國家公園裡哪些分區要入園,見進國家公園都要入園證。入園、入山怎麼申辦,見入山入園申請。本文不重寫那兩頁的操作。
台灣山林悠遊網步道緣起頁寫:步道若必須穿越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暨重要棲息環境、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暨史蹟保存區、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或其他環境敏感地區(頁面並以森林遊樂區中之森林生態保育區為例),遊客之入出應依該區域保護法規訂定之遊客量控制及行為活動管制等要求,辦理相關申請,方可進入,以免受罰。頁面把這些區域並列,沒有寫成辦完其中一種申請就涵蓋其他區域。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先把目的地的正式名稱寫下來再查,不要用步道暱稱或園區通稱決定該走哪一部法。
判斷步驟
- 確認正式名稱是自然保留區,還是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區。名稱對不上,就停在這一步。
- 若是自然保留區,先確認這一處是林業保育署管轄,還是地方政府管理,再選窗口。該署自然保留區頁寫:申請進入該署管轄自然保留區,使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線上申請;各地方政府管理之自然保留區,逕洽縣市政府。同頁把現存18處寫成農業部指定公告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沒有寫由農業部管理。同頁另寫,林業保育署與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各主管縣市政府等管理機關及各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國定或地方指定不是窗口的分類,列表也沒有逐列標管理機關。對不出管轄時,不要把國定自行當成線上系統,也不要把地方指定自行當成洽縣市政府。
- 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人員名冊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以書面或網路申請系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
- 許可下來後,仍要對範圍。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禁止的行為包括「進入指定地點以外之區域」。
- 同一條路線若另外碰到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回到國家公園法第19條與該管理處的申請規定。本文不把任一張許可寫成可以代替另一張。
誰「得」申請,不是提出就准
許可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
一、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
二、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三、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
條文用「得」,沒有寫應予許可。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視自然保留區管理維護計畫及該區之承載量,審核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之期間、範圍、人數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承載量或管理維護計畫如何具體加減人數,這條沒有寫公式。官方未說明的門檻,以該區審核結果為準。
第2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該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許可其進入自然保留區。
第3條第2項規定,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依第2條第1項第2款申請時,應另附研究計畫書,敘明研究目的、範圍(地區)、方法及預期成果。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那一款,辦法沒有把研究計畫書寫成同一要件。不要把兩款的文件自行併成一套。
許可辦法第1條之1規定,本辦法適用範圍為陸域(含淡水水域)之自然保留區。同條沒有寫海域範圍的申請窗口。官方未說明的部分,不要用陸域辦法自行補上。
第5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災害防救或重大疫病蟲害之緊急處理,得逕行進入自然保留區,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這是該條所列機關的進入事由,不是一般登山行程的進入理由。
關閉當日,原許可會失效
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維護者,於自然保留區發生前條之情事或因其他原因須緊急處理之必要時,得逕行關閉或限制人員進出自然保留區,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許可進入日,如遇有逕行關閉或限制人員進出之情形,原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
已經拿到許可,條文沒有把它寫成當天一定可以進入。
第7條規定:進入自然保留區人員應隨身攜帶許可及身分證明文件,並隨時接受查驗。
第9條規定: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團體,其領隊或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攜帶許可人員名冊,並督導其成員遵守自然保留區應遵行事項。
經許可進入之後,第8條仍列出禁止行為
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之人員,禁止為下列行為:
一、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二、攜入非本自然保留區原有之動植物。
三、採集標本。
四、在自然保留區內喧鬧或干擾野生物。
五、於植物、岩石及標示牌上另加文字、圖形或色帶等標示。
六、進入指定地點以外之區域。
七、污染環境或丟棄廢棄物。
八、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駕駛機動車輛、船舶及其他載具或操作空拍機。
九、游泳、騎乘自行車、越野路跑或舉辦競賽活動。
十、餵食動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屬破壞或改變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
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行為,因保育目的或學術研究所需,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始得為之。沒有這項許可,這幾款仍然在禁止之列。
第3項處理的是第十款餵食,範圍照原文,不要放大成帶犬規則:第一項第十款之行為,所餵食之下列動物,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二、執勤犬或訓練犬。
這段寫的是餵食那些動物。條文沒有在這裡另寫一般寵物可以隨行,也沒有另寫「禁止攜帶寵物」專款。第1項第2款是「攜入非本自然保留區原有之動植物」。官方未在條文裡把這一款解釋成寵物專條,本文不代為解釋。
第10條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管理維護者應即制止取締,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及廢止其進入許可。這條沒有逐款標出罰鍰或刑度。
空拍機出現在第8條第1項第8款。國家公園的空拍規定是另一頁,見空拍機能帶去國家公園嗎,不能拿那一頁代替保留區這款。
罰則寫在文化資產保存法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條文給的是區間,不是單一定額。
改變或破壞自然狀態:第86條第1項規定,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第1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03條還有古蹟、古物等其他款。那些不是「未申請進入」這一件事。未依第86條第2項許可而任意進入,對到的是第108條第1款。改變或破壞原有自然狀態,對到的是第103條第1項第7款。官方未寫「一進入就構成改變或破壞」。
本文不是個案法律意見,不判斷某一次行為會落在哪一個金額或刑度。
頁面上的處數不要自己加總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保留區頁載明最後修改時間為2026-03-17。頁面寫:農業部於75年06月27日起,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先後指定公告了淡水河紅樹林、關渡等19處自然保留區,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並於110年12月20日公告廢止關渡自然保留區,現存18處國定自然保留區。同頁另寫,澎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亦分別依法指定「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北投石自然保留區」及「龍崎牛埔惡地自然保留區」等4處自然保留區。同頁並寫,林業保育署並逐年編列經費,分別與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各主管縣市政府等管理機關及各學術研究機構合作,推動保留區管理維護、調查研究、及教育宣導等工作。頁面沒有寫這18處國定自然保留區由農業部管理。同頁列表另顯示總筆數23,欄位是編號與標題,沒有在每一列標出管理機關。本文不把18、4與23相加或互減,也不解釋差額從哪一筆來。18處與4處是指定,申請窗口要另看該頁「林業保育署管轄」或「地方政府管理」。出發前重開該頁,不要用國定或地方指定自己對窗口。
同頁並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6條規定:「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引號內與法規資料庫第86條第1項相同。
什麼時候停下來
沒有許可,或許可記載的期間、範圍、人員與這次不符:不要進入。第3條寫的是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
許可進入日遇關閉或限制人員進出:第6條寫原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不要拿失效的許可進場。
想做的事落在第8條禁止項目,又沒有第2項那種另案許可:不要做。
出現傷病、失聯,或你認為危及生命安全:這篇沒有通報話術,也不提供急救步驟。改看山難通報與緊急自救,並聯絡現場管理人員。不要把第5條的災害防救逕行進入,讀成登山客的授權。
這些文字會再更新
查核日為2026-09-22。文化資產保存法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7月1日。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的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2月26日,發文字號為農林業字第1152400203號。法規資料庫寫明,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這次讀到的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115年9月11日。同一頁並寫: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農業部法規頁也寫,網站資料如與公發布資料不同,以公發布文字為準。
常見問題
有國家公園入園許可,能不能直接走進沿線的自然保留區?
本文讀到的條文沒有這樣寫。生態保護區的許可在國家公園法第19條。自然保留區的進入許可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6條第2項與許可辦法。步道緣起頁要求穿越各該區域時,依該區域保護法規辦理相關申請。
為了環境教育提出申請,是不是就會核准?
第2條對「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用的是「得經主管機關許可」。第4條要求主管機關視管理維護計畫及承載量審核。條文沒有寫申請即核准。
罰鍰到底是三萬元還是十五萬元?
第108條第1款寫的是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本文不代為決定個案金額。
名單上的18處會不會再變?
頁面已寫明關渡自然保留區於110年12月20日公告廢止,並寫出現存18處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後是否再指定或廢止,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不要用2026-03-17那次修改時間代替出發當天的頁面。處數變了,也不等於申請窗口跟著指定層級變。
國定是不是就用線上系統,地方指定才洽縣市政府?
不是。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頁把指定和窗口分成兩段。指定那段寫農業部指定公告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廢止關渡後現存18處國定,另有縣市政府指定的4處;頁面沒有寫這18處由農業部管理。窗口那段寫:該署管轄的,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各地方政府管理的,逕洽縣市政府。國定不等於該署管轄,地方指定也不等於只有那4處才洽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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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文化資產保存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2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7月1日
- 第86條第1項: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 第86條第2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
- 第103條第1項第7款:違反第86條第1項、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108條第1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115年9月11日;若與主管機關公布文字不同,仍以公布資料為準
- 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2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2月26日,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52400203號
- 第1條之1:適用範圍為陸域(含淡水水域)之自然保留區
- 第2條: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學術研究、環境教育或其他經認可之特殊需要,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
- 第3條:應載明目的、期間、範圍、人員名冊及行為種類、地點,經許可後始得進入
- 第4條:主管機關應視管理維護計畫及承載量審核期間、範圍、人數及行為
- 第6條:得逕行關閉或限制進出;許可進入日遇關閉或限制時,原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
- 第7條:應隨身攜帶許可及身分證明文件
- 第8條列出改變自然狀態、攜入非原有動植物、採集、喧鬧、加標示、進入指定地點以外、污染、露營野炊燃火空拍、游泳越野路跑、餵食動物等禁止行為,並規定導盲犬等餵食例外
- 第10條:違反第8條者應制止取締,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處理並廢止進入許可
- 自然保留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2026-09-22
- 頁面最後修改時間為2026-03-17
- 110年12月20日公告廢止關渡自然保留區,頁面寫現存18處國定自然保留區
- 農業部指定公告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頁面沒有寫這18處國定自然保留區由農業部管理
- 澎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分別指定4處自然保留區
- 林業保育署與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各主管縣市政府等管理機關及各學術研究機構合作
- 同頁列表顯示總筆數23,欄位為編號與標題,沒有逐列標出管理機關
- 申請窗口看林業保育署管轄或地方政府管理:前者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後者逕洽縣市政府;不依國定或地方指定
- 緣起沿革-自然步道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台灣山林悠遊網 · 2026-09-22
- 步道若必須穿越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暨史蹟保存區等環境敏感地區,應依該區域保護法規辦理相關申請,方可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