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能不能走?先看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
步道名稱出現保護區時,先分自然保護區還是自然保留區。核心區、緩衝區的進入事由比一般健行窄,要查核設置管理辦法。

地圖寫「保護區」,很容易和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混成同一張申請。森林法的自然保護區是另一套:設置管理辦法把區內分成核心區、緩衝區與永續利用區,核心區與緩衝區的進入事由寫得很窄。
先講答案。森林法第17條之1規定,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在核心區與緩衝區,有學術研究必要、控制或防護傳染疫病必要、或維護原有自然環境必要者,應經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後進入。第9條第1項第6款禁止「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森林法第56條之3第1項第4款規定,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這和文資法自然保留區的進入許可辦法不是同一部法。
這頁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森林法自然保護區的進入與分區。自然保留區見自然保留區和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差在哪。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見進國家公園都要入園證。本文不重寫那兩頁,也不提供路線探勘步驟。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首頁寫:本系統提供農業部主管法規所公告(含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或各地方政府管理)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進入申請服務。同一入口可選三種區域類型,不代表三種區域適用同一部進入辦法。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先確認正式名稱是「自然保護區」還是「自然保留區」,再讀對應辦法,不要用暱稱或步道通稱決定。
三區怎麼分
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管理經營機關得劃分:
一、核心區:受保護對象之主要生存、棲息、繁衍及族群最集中或地質地形最脆弱敏感之區域;區內僅供科學研究及生態監測活動。
二、緩衝區:位於核心區外圍,隔離外界與核心區;區內可進行與核心區相關之科學研究與生態及人文監測活動,並容許有限度之環境教育活動。
三、永續利用區:位於緩衝區外圍;區內資源容許有限度之利用。
第7條對緩衝區寫了「有限度之環境教育活動」。第10條列核心區與緩衝區應經許可始得進入的情形時,寫的是學術研究必要、防疫必要、維護原有自然環境必要。官方未在第10條把「一般登山健行」或「環境教育」寫成進入事由。不要把第7條緩衝區的活動描述,自行加成第10條的申請事由清單。
第10條與第9條
第10條第1項規定,在核心區與緩衝區,有下列情形,應經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後進入:一、為學術研究必要者。二、為控制或防護傳染疫病所必要者。三、為維護原有之自然環境所必要者。
第2項規定:進入之期間、範圍、人數以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管理經營機關應依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審核。條文沒有寫申請即核准,也沒有寫承載量公式。
第9條第1項規定自然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包括採折花木或加刻文字圖形、經營流動攤販、隨地拋棄廢棄物、污染或製造噪音、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餵食動物。第2項對餵食合格導盲犬等動物另有除外。第9條第1項第6款的「擅自進入」,與第10條「應經許可後進入」要一起讀:沒有第10條所列事由與許可,就落在擅自進入。
永續利用區不是自由進出清單
第11條規定,在永續利用區,經申請管理經營機關或管理單位轉主管機關許可者,得為設置廣告招牌、採集標本、焚毀草木、填塞改道水道、經營客貨運、使用影響森林環境之交通工具、引進或攜出動植物、探採礦採取土石、溯溪或泛舟、動植物復育,以及經營管理計畫應經許可之事項。
第11條列的是「得為」的行為清單,不是「得自由進入健行」的授權。溯溪或泛舟出現在第9款,仍寫「經申請……許可者」。官方未在第11條另寫一般登山免許可。各區實際管制以該區經營管理計畫與公告為準。
罰則對到森林法
森林法第56條之3第1項第4款規定: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第56條之2另列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許可的六款行為(設置廣告、採集標本、焚毀草木等),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擅自進入寫在第56條之3,不是第56條之2。不要把兩條罰鍰區間互套。
文資法對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的罰鍰是另一部法、另一個金額區間。本文不把第56條之3寫成自然保留區的罰則。
系統與經營管理計畫
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核定公告後,森林所有人或經公告指定之管理經營機關應於六個月內擬訂經營管理計畫,並在森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舉行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第5條第3項規定:經營管理計畫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第5條第2項要求計畫載明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以及分區之許可、管制及利用事項。第10條第2項把審核連回這份計畫。官方未在辦法裡附上全國統一的「登山健行申請表」;永續利用區第11條的申請書格式是附表,對象是該條列舉行為。
申請系統首頁在查核日另可見區域公告與系統公告。公告會寫暫停進入或廢止許可。系統首頁的選單把自然保護區與自然保留區分開列,不要選錯類型。
判斷步驟
- 確認正式名稱是自然保護區。名稱對不上,停在這一步。
- 讀該區是否劃分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以及你的路線落在哪一區。
- 若在核心區或緩衝區,對第10條三款事由。一般健行行程若對不上這三款,不要自行改寫成學術研究。
- 若还需申請,使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或該管理經營機關指定窗口。系統首頁要求先確認該區域公告與承載量管制人數。
- 同一路線若另涉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或山地管制區,分別回到各該法規。一張許可不代替另一張。
什麼時候停下來
事由不在第10條三款,又沒有其他經經營管理計畫許可的依據:不要進入核心區或緩衝區。
系統或管理機關公告暫停進入、廢止許可:不要拿舊許可進場。查核日於系統首頁可見區域公告會變,出發前重開。
出現傷病或你認為危及生命安全:這篇沒有急救步驟。改看山難通報與緊急自救,並聯絡現場管理人員。
這些文字會再更新
查核日為2026-09-23。森林法修正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5日。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23日,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2402440號(農業部法規系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保護區域總表頁最後修改時間為2026-04-13;同頁類別列有自然保護區。處數與面積之後若調整,以該署最新頁面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自然保護區和自然保留區可以共用同一張進入許可嗎?
申請系統把兩種區域類型並列,但自然保護區依森林法與設置管理辦法,自然保留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與進入許可辦法。官方未寫一張許可涵蓋另一種區域。
緩衝區寫了環境教育,是不是就可以申請健行?
第7條緩衝區描述容許有限度之環境教育活動。第10條進入事由沒有把環境教育或登山健行列進去。要以第10條與該區經營管理計畫為準,不要只用第7條的描述自行補申請事由。
擅自進入的罰鍰是一千元還是六萬元?
第56條之3寫的是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本文不代為決定個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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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森林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5日
- 第17條之1: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
- 第56條之2: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許可之六款行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56條之3: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該限制
-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23日
- 第7條劃分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及其活動描述
- 第9條禁止擅自進入等行為
- 第10條:核心區與緩衝區僅限學術研究、防疫或維護自然環境等情形經許可進入
- 第11條:永續利用區列舉經許可得為之行為,含溯溪或泛舟等
- 第5條:公告後六個月內擬訂經營管理計畫;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23日,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2402440號
- 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2026-09-23
- 系統提供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進入申請服務
- 申請前應參照申請須知與流程,並確認該區域公告與承載量管制人數
- 自然保護區域總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2026-09-23
- 頁面最後修改時間為2026-04-13
- 類別列有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區域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