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區步道能不能進?先查保育計畫公告的管制規定
保護區名稱不能決定能不能走。先查該區保育計畫公告了哪些禁止或許可規定,再對申請窗口。

步道簡介寫經過野生動物保護區時,有人直接當成「不能進去」,也有人當成「沒寫禁止就可以走」。野生動物保育法沒有用一句「非經許可不得進入」涵蓋所有保護區。先查該區保育計畫公告了哪些管制規定。
先講答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於保育計畫中就騷擾虐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採集砍伐植物、污染破壞環境,以及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予以公告管制。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野生動物保護區頁寫,迄今共劃設了21處;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首頁把「野生動物保護區」列為可申請的區域類型之一。進不進得去,先對該區公告,不要用名稱自行決定。
這頁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野生動物保護區的進入判斷順序:先讀保育計畫管制事項,再決定是否要走申請系統。自然保留區見自然保留區和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差在哪。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與緩衝區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能不能走。本文不重寫狩獵、飼養或產製品規定,也不提供標本採集操作。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把保護區全名與路線出入口寫下來,再打開該區主管機關公告與申請系統區域清單,不要用「附近有保護區」代替。
劃設與公告管制
第10條第2項規定: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諮詢委員會認可,逕行劃定或變更。
第4項把管制事項寫成得於保育計畫中公告的清單,第四款是「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因此,某一處保護區是禁止進入、許可進入,或只禁止特定行為,要看該區公告,不是看第10條有沒有單獨寫「禁止進入」專款。
第8條另處理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開發利用許可。重要棲息環境與已劃設的保護區不是同一層。林業保育署常見問答寫:申請進入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或野生動物保護區研究或採集標本,請於進入前14日提出申請;若同區域已劃設為野生動物保護區,請依保護區窗口辦理。那一頁的對象是研究或採集標本,不是一般健行行程的完整授權說明。
21處與系統清單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野生動物保護區頁(最後修改時間2026-05-27)寫:迄今共劃設了21處;其中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及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等2處,為農業部依第10條第3項經諮詢委員會認可後逕行劃定。同頁並寫,107年4月28日起海洋委員會承接部分海域保護區中央主管機關業務。處數之後若再劃設或移交,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首頁寫:本系統提供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進入申請服務;申請前請先參照申請須知與流程,並確認該區域公告與目前之承載量管制人數。系統區域選單在查核日可見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等選項。系統有列出某一區,不代表該區每一條鄰近步道都要用同一套申請;沒有列出某一區,也不代表該區一定免申請。仍以該區保育計畫公告為準。
罰則對到公告管制事項
保育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變更或停止而不從者。第50條第2項規定: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罰鍰對到的是「違反該區依第10條第4項公告的管制事項」,不是抽象的「走進保護區」一句。某一區若公告禁止進入或應經許可進入,違反時才對到第50條第1項第2款等對應款次。官方未在第50條寫一個固定的「進入即罰」金額公式可套到尚未讀公告的行程。
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獵捕、騷擾等,另有第41條、第42條等規定;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部分罪者,條文另有加重。那些不是「未申請進入步道」這一件事,本文不把刑度套到單純進入判斷。
和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怎麼排
自然保留區的進入許可寫在文化資產保存法與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進入寫在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野生動物保護區則把進入相關規則放在各區依第10條第4項公告的管制事項裡。
三個名稱可以出現在同一條步道緣起說明裡。台灣山林悠遊網或其他介紹頁若並列這些區域,通常是提醒「應依該區域保護法規辦理相關申請」,不是把三種許可併成一張。本站自然保留區那篇已引用步道緣起頁的並列寫法;本頁不重抄處數表。
若你的行程同時經過野生動物保護區與山地管制區,入山許可與保護區管制事項仍要分開完成。警政署入山系統注意事項也把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列成另一項。
判斷步驟
- 確認路線是否落入已公告的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名稱近似不夠。
- 讀該區保育計畫或主管機關公告:有哪些禁止行為、哪些許可行為、是否要求進入申請。
- 若公告要求申請或系統将该區列入進入申請,再到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或該管縣市/分署窗口。研究或採集標本另依署內問答的前14日與窗口分工。
- 若同路線另涉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或山地管制區,分別回到各該法規。
- 許可或可進入狀態確認後,仍要查路況與步道封閉公告。
什麼時候停下來
還沒打開該區公告,只憑名稱猜「可以」或「不行」:停下來先查公告。
公告禁止的行為包含你打算做的事,或要求許可而你還沒有許可:不要進場或不要做該行為。
海域保護區已移交海洋委員會者:不要只用林業署陸域頁代替該區中央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
出現傷病或野生動物衝突、你認為危及安全:這篇沒有驅離或急救步驟。改看山難通報與緊急自救,並聯絡現場管理人員。
這些文字會再更新
查核日為2026-09-23。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日期為民國114年2月18日。林業保育署野生動物保護區頁最後修改時間為2026-05-27,頁面所載21處與海洋委員會移交說明以該頁當日文字為準。申請系統區域清單與承載量會變,出發前重開。
常見問題
野生動物保護區是不是都不能進去?
第10條第4項授權公告禁止或許可行為。是否禁止進入,看該區保育計畫公告,不是名稱本身。
系統可以選野生動物保護區,是不是代表一定要申請?
系統提供該類型進入申請服務,並要求確認該區域公告與承載量。是否必須申請,仍以該區公告為準。不要把選單有該區,讀成全國同一套強制申請。
違反管制事項罰多少?
違反第10條第4項第2款至第4款公告管制事項,第50條第1項第2款寫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50條第1項第1款處理第一款管制事項下的獵捕、宰殺;第50條第2項處理第一款管制事項下的騷擾、虐待,罰鍰區間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本文不代為決定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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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野生動物保育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4年2月18日
- 第10條:得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並擬訂保育計畫;得就獵捕宰殺、採集砍伐、污染破壞及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公告管制
- 第50條第1項、第2項:違反第10條第4項各款公告管制事項之罰鍰區間
- 野生動物保護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2026-09-23
- 頁面最後修改時間為2026-05-27
- 迄今共劃設21處;玉里與翡翠水庫食蛇龜等2處由農業部依第10條第3項逕行劃定
- 107年4月28日起部分海域保護區中央主管機關業務移交海洋委員會
- 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2026-09-23
- 系統提供野生動物保護區進入申請服務
- 申請前應確認該區域公告與承載量管制人數
- 區域選單可見部分野生動物保護區名稱
- 可以進入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或是野生動物保護區進行研究及標本採集嗎?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2026-09-23
- 研究或採集標本應於進入前14日提出申請
- 野生動物保護區向管轄縣市政府或分署申請;若同區域已劃設保護區,依保護區規定辦理